根据广东证监局近日披露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东方证券汕头长平路证券营业部因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受到警示函的处罚。
经查,东方证券汕头长平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向风控合规岗、信息技术岗、交易管理岗、账户管理岗等非营销岗员工下达营销任务;
二是针对认购期基金产品销售设置特别考核激励;
三是业务招待费用使用不规范,反映出营业部内部合规管理存在不足。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东方证券汕头长平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广东证监局要求该营业部应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加强内控合规管理,提高员工合规展业意识,规范开展客户招揽活动,强化员工执业行为监督。同时,若对该监管措施不服,营业部可在收到决定书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监管措施将继续执行。
本文信息来源:广东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