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三家物业,被通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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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8/13 9:41:57阅读 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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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三例物业服务整治反面案例,如下:


反面案例一




Z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规收取二次供水水费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Z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2017年8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在B小区多收二次供水水费,价款合计107937.83元。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


案件查办过程中,该公司主动提交申辩材料,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及时退还全部多收价款,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线索前已自行发现其多收加压费超过政府指导价问题,主动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鉴于该公司已将多收价款退还消费者,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不再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责令Z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按期缴纳罚款、全面整改。本案现已履行完毕。


反面案例二




H物业发展公司——消防设施设备未保持完好有效


经消防救援部门对J大厦物业服务人H物业发展公司履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情况进行复查,J大厦存在问题未改正,自动报警系统主机故障,未保持完好有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该公司存在未履行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消防救援部门决定给予某物业发展公司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按期缴纳罚款、全面整改。本案现已履行完毕。


反面案例三




L物业管理有限公司B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将公共收益存入专用账户并公示专用账户收支情况


经住建部门调查,Y小区物业服务人L物业管理有限公司B分公司未将小区公共收益结余42526.03元存入小区业主公共收益专用账户并公布该小区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收支情况。该行为涉嫌违反《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住建部门在责令其限期整改无效的前提下,将该涉嫌违法线索移交城管部门处置。


案件查办过程中,该公司主动提供情况报告,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将公共收益结余存入专户,主动纠正自身违法行为。依据《汕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13项的规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处理结果】鉴于该公司已完成整改,根据《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城管部门决定给予L物业管理有限公司B分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本案现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