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头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汕头某公司使用不符标准药品等案例。
具体如下:
汕头市澄海区某饰品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违法行为案
2024年7月2日,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发来的《检察建议书》,显示汕头市澄海区某饰品店存在无证销售隐形眼镜(美瞳)的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并处罚没款52312元的行政处罚。
汕头市某公司违反《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案
2024年4月16日,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汕头市某公司涉嫌存在违反《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情况。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牙科诊疗服务,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购进医疗器械时,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未查验所购进医疗器械合格证明文件且未按要求做好记录,并存在未配备质量管理人员、未建立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未建立并执行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以及未建立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使用记录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五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九十条第三项的规定,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汕头市某药业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从无许可证企业购进药品案
接公安部门线索函,汕头市某药业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涉嫌存在没有通过正规渠道购进药品,而是在网上向无资质的人员购进医保回收药的违法行为。
经汕头市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当事人从无许可证企业购进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没款173328.8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进货时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汕头某公司使用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案
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1日对汕头某公司使用的“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批号:23092801;制剂规格:1ml:10mg;包装规格:10支/盒)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批次药品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批次药品134支与违法所得2360.28元的行政处罚。
汕头市某食品商行无证经营未经批准的进口药案
接消费者举报,汕头市某食品商行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微信上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
经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未取得批准的进口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罚没款共计113640元的行政处罚。
本文信息来源:汕头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