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发出公告,对一从事网约车运营的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具体公告如下:

据悉,方某洲于2020年11月24日09时31分使用粤BDS2918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出行”软件平台派单,从西堤公交站(西堤路)公交站北搭载2名乘客到汕头大学香港中文大学联合汕头国际眼科中心,经调查,方某洲收费24.56元,粤BDS2918小型轿车未取得《汕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认为方某洲未取得经营许可,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鉴于该车第一次被查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作出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处罚决定。
来源:汕头交通运输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