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答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补缴,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补缴,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