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债务纠纷持凶器杀人未遂,汕头一男子获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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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8:46:47阅读 21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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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青年曹某与余某系同学关系,二人合伙经营公司,后曹某却因债务纠纷持凶器意欲杀害余某,2021年5月龙湖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宗故意杀人案件,“80”后男青年为自己肆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付出了牢狱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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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某在合伙公司经营的过程中,借债垫付工人工资并出借给被害人余某使用,余某则于2019年7月14日向曹某开具欠条,承诺三年内还清243000元欠款。此后,曹某多次向余某催讨欠款,但余某均以各种借口推脱不还,曹某因此心生怨恨。

2020年5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曹某与被害人余某相约在汕头市龙湖区某在建住宅区工地见面,随后曹某从其出租屋内拿取一把橡胶锤及一把美工刀放置于电动车座椅下的置物格内,后驾驶电动车前往上述工地。二人见面后,曹某随即向余某讨要欠款,但余某仍表示无能力归还,曹某由此坚定伤害报复余某的念头。

同日12时许,曹某与余某驾驶电动车到龙湖区一鹅肉饭店吃过午饭,后返回上述工地,至工地北门口处,曹某趁余某不察之机,从电动车座椅下取出事先准备的橡胶锤及美工刀并随身携带。随后,曹某跟随余某至该在建住宅区4期4栋1303房内佯装与其一起午休,实则伺机作案。


当余某在房内窗台处熟睡后,曹某取出橡胶锤连续猛击余某的头部太阳穴处,余某醒后立即挥手阻挡未果致从窗台滚落至地板处。曹某又持橡胶锤继续击打余某的头部、胸部及后背部等处,致其倒地不起。期间,曹某为毁灭证据,用橡胶锤将余某的华为牌手机捶打毁损后从窗台处向外抛弃。之后,曹某见余某趴在地上挣扎,遂取出并使用美工刀划割余某的后颈部至左肩膀。最后,曹某将1303房内入户花园玻璃门关闭并将橡胶锤丢弃于4栋1楼的飘窗下侧土堆处,后逃离现场。


同日15时许,该在建住宅区工地一名工人走到4期4栋1303房内时,发现余某侧躺在房内血泊中,随即向包工头报告并逐级上报至4栋负责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联系120救护车到场救治。

同年6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曹某接办案民警通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

经司法鉴定,余某因故受伤致左侧额颞叶挫裂伤、左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右侧额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肿胀、左侧颞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右侧额颞部顶骨多发骨折等,其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十级伤残。

龙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持凶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曹某在故意杀人犯罪过程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曹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曹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来源: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