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发布《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一封信》。
其中提到:需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便民利民,我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事项已上线汕头市政务服务网,相关办事指南及材料可在该网查询和下载,也可向维修经营所在地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咨询。
详情见下图:
本文信息来源:汕头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