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扎实推进八大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专项行动,查办了一批关乎百姓身边的违法案件。具体如下:
汕头市濠江区某纸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2025年4月23日,濠江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特种设备执法日常监管检查过程中,发现濠江区河浦街道某公司正在使用一台未经检验的叉车。当日,该局依法对该公司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涉案叉车属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需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场内作业,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于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23日期间,擅自使用该台未经检验的叉车从事场内作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本案调查过程中,还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相关规定,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使用行为,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汕头市龙湖区某玩具厂生产未经认证,伪造厂名、厂址及认证标志的玩具产品案
2025年4月15日,龙湖区市场监管局接相关线索转办材料,称汕头市龙湖区某玩具厂涉嫌擅自出厂、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玩具产品。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2025年4月15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得知,当事人为逃避监管,其生产该批玩具产品时,虚构了产品外包装厂名、厂址,伪造了强制认证标志并张贴。
当事人生产未经认证,伪造厂名、厂址及认证标志的玩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汕头市南澳县某摩托维修部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19日,南澳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摩托维修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店内5辆电动自行车车身装有后座垫以及车架靠背等涉嫌改装情况,与产品合格证中经强制认证参数图片不符。2024年12月16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称为迎合市场需求,自行在门店内将采购的5辆电动自行车加装后坐垫以及车架靠背,以加长鞍座长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汕头市南澳县某电器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5年6月11日,南澳县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某电器行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店内待售商品中,有未标注执行标准的商用猛火炉和与现行国家执行标准标注不一致的家用方单炉各2台。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依法扣押上述燃气灶具。2025年6月12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8月15日分别购入2台没有标注执行标准等产品信息的商用猛火炉和2台标注已废止执行标准的家用方单炉,至2025年6月11日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汕头市龙湖区某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5年3月31日,龙湖区市场监管局接全国12315平台举报反映,辖区内某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在抖音宣传公司业务的视频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2025年4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初步核查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举报人反映的当事人抖音账号中,显示医生为顾客进行医疗美容手术过程的医疗广告视频,确认系当事人发布(已自行删除),且其无法提供该医疗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该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汕头市金平区某药房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7月25日,金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书,反映汕头市金平区某药房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店铺内销售复方桔梗止咳片,销售页面所宣称的“止咳相当猛 效果惊人 当天吃当天治 止咳一绝想再咳都难 化痰真猛 止咳相当快等”内容,涉嫌与药品说明书不符且故意夸大药品功效误导消费者。2024年8月5日,该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初步核查后,于当天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店铺内销售复方桔梗止咳片,销售页面的在广告宣传时采用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用语,无法提供其采用宣传用语的相关依据,该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汕头市金平区某粮油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3月3日,根据汕头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线索材料,金平区某粮油商行涉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某品牌糯米粉。2025年3月10日,经初步核查,金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商行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进购该品牌糯米粉时,未履行食品经营进货查验义务,未核实产品的生产者资质。经产品商标所有权被授权人鉴定,当事人进购、销售的该品牌糯米粉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构成了经营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汕头市澄海区某餐饮店不规范经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5年4月29日,接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检察建议书》及相关材料,反映汕头市澄海区某餐饮店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及虚假宣传的情况。2025年5月12日,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对当事人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速冻食品贮存温度不符合标准,以及使用的“现场制作 拒绝预制”宣传用语、实际经营预制食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
执法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汕头市潮南区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接汕头市潮南区市场监管局线索移送函,反映辖区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华夫饼干类食品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的检验结果不合格。2025年3月24日,汕头市潮南区司马铺镇政府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配料中复配防腐剂的投料操作不当,系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当事人作为涉案食品的委托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汕头市龙湖区张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根据相关线索,2025年5月14日,汕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科室联合汕头市公安局相关部门,对位于汕头市龙湖区玉湖街一无人售货点展开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张某在该无人售货点销售的“肾白金胶囊”和“今正牌淫羊藿人参黄精胶囊”两款保健食品,均无法提供合法购进凭证。
经后续检验,当事人在售的“肾白金胶囊”食品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销售含“西地那非”药品成分食品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5年5月15日,汕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汕头市公安局。目前,该案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情况已被公安部门立案调查。
本文来源:汕头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