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曝光多起破坏市容市貌行为,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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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9:53:53阅读 2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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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汕头城管部门消息,对破坏市容市貌行为等不文明行为进行了曝光并处罚,案件如下。

1

案件类型:市容类

违法地点:中山东路路段

违法主体:自然人

案情描述:2025年12月12日晚,当事人驾驶粤D137**货车从华隧时代广场站项目工地运输建筑垃圾到中阳大道联泰绿源受纳点,途经中山东路路段行驶过程中,因车厢没有完全密闭化导致漏撒,造成沿途路面零星污染

处罚依据:《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金额(元):1000

2

案件类型:市容类

违法地点:金凤路人行天桥路段

违法主体:自然人

案情描述:2025年12月12日下午,当事人驾驶粤VY27**混凝土车,从揭阳市运输混凝土到珠池路工地,途经金凤路人行天桥路段行驶过程中,因车厢没有完全密闭化导致漏撒,造成沿途路面零星污染

处罚依据:《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金额(元):1500

3

案件类型:市容类

违法地点:汕头市金平区汕樟路197号“东墩乡-北墩”牌坊旁

违法主体:汕头市超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描述:汕头市超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汕樟路197号“东墩乡-北墩”牌坊旁,未及时清理在规定停放点外乱停放的“人民出行”共享电动助力车,面积1.8㎡

处罚依据:《汕头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金额(元):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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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案件类型:市容类

违法地点:汕头市金平区金环北路金砂中学门前

违法主体:自然人

案情描述:当事人于2025年11月6日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环北路金砂中学门前,占道设摊经营烧烤,占用面积3.12㎡。

处罚依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金额(元):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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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案件类型:市容类

违法地点:濠江区广澳路与疏港大道交叉口西南200米处地块

违法主体:广东浩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情描述:广东浩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粤D301**和粤D261**的运输车辆于2025年10月在濠江区广澳路与疏港大道交叉口西南200米处地块倾倒建筑垃圾。

处罚依据: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金额(元):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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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案件类型:市容类

违法地点:南澳县后宅镇国税大圆

违法主体:自然人

案情描述: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7日在南澳县后宅镇国税大圆利用江淮牌轻型栏板货车(皖K779**)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兜售商品(水果)被南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现场查无相关占道许可证明,执法人员进行拍照取证,经执法队伍勘验,测得违章面积13.09㎡。

处罚依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金额(元):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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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案件类型:市政类

违法地点:丹霞庄

违法主体:自然人

案情描述:2025年11月24日上午,当事人在汕头市长平路103号丹霞庄铺面进行装修施工,铺前步道占道搭设钢架,占用步道面积为12㎡(长10米、宽1.2米)。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金额(元):1000

8

案件类型:市政类

违法地点:长平路维也纳酒店

违法主体:汕头市杰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情描述:2025年11月24日,当事人在汕头市长平路南侧102号维也纳酒店前步道搭设脚手架、堆放物料进行装修施工,占用步道面积为22.68㎡,超出了许可范围5.68平㎡。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处罚金额(元):1500

9

案件类型:建筑垃圾

违法地点: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仙港新湖田洋的汕头市潮纳沛服装有限公司智能纺织服装加工项目(“工改工”项目,一期综合楼)

违法主体:广东旭佳建设有限公司

案情描述:广东旭佳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汕头市潮纳沛服装有限公司智能纺织服装加工项目未经许可擅自排放建筑渣土,构成未取得建筑垃圾排放许可擅自排放建筑垃圾的事实。《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处罚金额(元):2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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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案件类型:建筑垃圾

违法地点:汕头市潮南区峡华路

违法主体:惠州市宝进运输有限公司

案情描述:惠州市宝进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粤LB70**重型自卸货车在潮南区峡华路运载建筑垃圾,但未通过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审批,构成了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许可擅自承运建筑垃圾的事实。

处罚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金额(元):2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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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