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房屋征收补偿,细节发布!涉及搬迁费、过渡费!
汕头房妹汕头房妹
2026/1/9 14:50:54阅读 4325
免责声明:平台用户发布的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所引发的异议及纠纷,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涉侵权联系本站处理。
汕头房屋征收标准变了!

今日(1月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出台背景:原《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汕府〔2020〕132 号)有效期将于2025年12月31日届满。为确保政策与上位法规保持一致,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职责界定模糊、流程不够规范等问题,强化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可操作性,亟需对原《意见》进行修订完善,为本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提供更精准的政策指引。

根据解读,本次修订围绕权责明晰、流程规范、表述严谨三大核心,共作出七项关键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征收实施主体,将“指定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修改为“指定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相关部门”,填补市级层面实施主体政策空白;

(二)优化征收部门职责,将“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调整为“可以委托”,新增“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职责,贴合上位法要求;

(三)厘清实施单位职责,删除与征收部门重叠的表述,明确其核心为“受委托承担具体征收补偿工作”,保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求;

(四)规范地域表述,将“本辖区(县)”修改为“本辖区”,提升政策严谨性;

(五)完善市级项目管理,扩大市财政投资项目实施主体范围,明确市、区(县)两级征收部门的报审责任;

(六)细化评估机构选定流程,明确30个工作日协商选定期限及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统一执行标准

(七)优化补偿相关表述,将临时安置补偿费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被征收房屋,明确“本市他处无住房”的地域限定


如今,针对汕头市房屋征收补偿,确定以下几点:

其一,调整了标准!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上补偿,须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具体费用如下:

  • 搬迁费:住宅每户一次性2000元;

  • 临时安置费:按建筑面积和同类房屋市场月租金计算。货币补偿付3个月;产权调换且自行安置的,付至交房后3个月止。符合特定居住困难条件的,可按不低于40㎡计算;

  • 提供周转房: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其二,确定了制度。

实行征收补助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具体标准由区县征收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在方案中制定,具体原则如下:


  • 补助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项目周边房地产市场情况制定;

  • 搬迁奖励幅度控制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0%以内;

  • 住宅房屋补偿总金额(价值补偿+补助+奖励)不得高于项目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


其三,强化了程序


首先,评估机构须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其次,关于听证与决策,旧城区改建项目,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合规定的,应组织听证会。涉及被征收超过200户的,需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最关键的部分,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达不成协议或产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