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明确征收实施主体,将“指定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修改为“指定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相关部门”,填补市级层面实施主体政策空白;
(二)优化征收部门职责,将“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调整为“可以委托”,新增“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职责,贴合上位法要求;
(三)厘清实施单位职责,删除与征收部门重叠的表述,明确其核心为“受委托承担具体征收补偿工作”,保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求;
(四)规范地域表述,将“本辖区(县)”修改为“本辖区”,提升政策严谨性;
(五)完善市级项目管理,扩大市财政投资项目实施主体范围,明确市、区(县)两级征收部门的报审责任;
(六)细化评估机构选定流程,明确30个工作日协商选定期限及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统一执行标准;
(七)优化补偿相关表述,将临时安置补偿费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被征收房屋,明确“本市他处无住房”的地域限定。
搬迁费:住宅每户一次性2000元;
临时安置费:按建筑面积和同类房屋市场月租金计算。货币补偿付3个月;产权调换且自行安置的,付至交房后3个月止。符合特定居住困难条件的,可按不低于40㎡计算;
提供周转房: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征收补助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具体标准由区县征收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在方案中制定,具体原则如下:
补助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项目周边房地产市场情况制定;
搬迁奖励幅度控制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0%以内;
住宅房屋补偿总金额(价值补偿+补助+奖励)不得高于项目周边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
其三,强化了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