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2020年至2022年期间,陈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在位于汕头市金平区某街道的家中先后组织十班“标会”,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招引本村及附近村民参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每班“标会”分22至31份额不等,每份额为人民币1000元或2000元,标底金额为120元至250元不等。“标会”参与人每月向陈某某缴纳“标金”即可参与投标,中标者可取得当月该期“标会”的当月“标金”,每班标会第一期的“标金”由标头优先使用。后陈某某因资金链断裂,暂停开标并逃匿。经查,陈某某共吸收资金94万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4万余元,其行为扰乱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从轻、从宽处罚。综上,判决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陈某某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合计94万余元。
典型意义:非法集资犯罪具有涉案金额达、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等特点,集资群众往往损失惨重。本案中,被告人利用民间“标会”形式,向本村及附近村民非法吸收资金,犯罪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村民对此往往缺乏足够的鉴别能力,最终遭受经济损失。此类犯罪行为不仅破坏国家金融秩序,而且严重危害群众的财产安全,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稳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从严从快打击,彰显了深入贯彻落实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的坚定决心,有力守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安全。
02.薛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基本案情:2019年以来,薛某某通过小红书APP、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投放广告、口碑宣传等方式,在未取得金融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先后以其个人和公司名义,以“酒吧”“民宿”“美容”等项目投资为由,承诺具体投资项目由其本人或公司单方面负责经营运作,投资人不参与具体项目,不负盈亏,只按投资金额享受本金及固定收益,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019年至2021年10月期间,薛某某先后与19名投资人签订固定分红投资协议书或个人入股投资协议书,共非法吸收上述投资人投资资金累计138万余元,后未能返还本金及分红,遂潜逃。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还集资参与人的部分损失,取得大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上,依法判决薛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