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医保中心:禁止使用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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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6/10 14:14:24阅读 7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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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汕头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发布《关于禁止使用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告知书》


其中提到:


使用已死亡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医保制度公平,涉嫌欺诈骗保。


为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守护好老百姓“看病钱”“救命钱”,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相应行为将会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至12个月。


1.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3.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有关事项办理提示


(一)参保人去世后,其亲属或相关责任人员应及时向参保人工作单位或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死亡信息,主动注销其医疗保障凭证,配合做好医保个人账户清退工作。


(二)参保单位尤其是死亡参保人员家属,要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办事,切勿因占小便宜的侥幸心理而实施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就医、盗刷医保卡、冒名报销等方式使用死亡人员医保账户,违者将依法严惩。


(三)定点医药机构在为参保人提供就医购药服务时,应严格核验人员身份信息,发现冒用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等异常行为的,须立即停止服务并留存证据,及时向医保部门报告。


参保单位、参保人及各定点医药机构若发现冒用医保、欺诈骗保等线索,请第一时间拨打举报电话,医保部门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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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汕头市医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