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头两家共享电动车企业(哈啰、松果)因不按规定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用于租赁经营行为,被罚款。

01.汕头哈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对该公司不按照规定投放哈啰电动自行车用于租赁经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0.575480万元,并罚款7.35万元。

02.汕头松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该公司不按照规定投放松果电动自行车用于租赁经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0.53863万元,并罚款6.93万元。

以上两家企业,均违反了《汕头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不按照规定投放电动自行车用于租赁经营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投放车辆予以扣留,按照违法投放数量每辆处三百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来源:信用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