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接受和配合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采集样本、检验检测、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如实提供信息。违反本法规定的可依法予以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居民:若出现发热、头痛、关节痛、皮疹等疑似症状,请立即就医并主动告知旅居史和蚊虫接触史。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应接受和配合,如实提供行程轨迹、接触史、症状等信息,拒不接受和配合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本文来源:金平宣传、区卫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