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公积金提取范围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效能,精准契合职工多样化自住住房需求,切实减轻职工家庭购房资金压力,缓解其资金周转难题,经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现将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范围扩大为:职工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方式、提取额度、办理流程等事项,按汕头市现行职工或配偶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标准执行。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止。政策实施有效期内,如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高于90%(含)时,自公布次月起,暂停办理该项业务。
提取购买自有产权车位(库)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效能,优化汕头中心公积金使用政策、拓宽惠民覆盖面、提升职工获得感和幸福感,结合本地实际,经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现就缴存职工购买自有产权车位(库)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行时间
本政策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止。政策实施有效期内,如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高于90%(含)时,自公布次月起,暂停办理该项业务。
二、提取条件
职工本人、配偶购买与本人或配偶所购房产同一小区的新建商品房项目一手车位(库),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所购车位(库)必须位于本人或配偶所购房产同一小区,且为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项目一手车位(库)。存量再交易车位(库)不能申请提取。
(二)购买时间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起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申请提取。购买时间超过一年的,不能申请提取。
三、提取额度
购买车位(库)提取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已支付的购买车位(库)购买总价款(办理按揭的,不超过首付款)。如车位(库)有多个购买人申请提取,合计提取额不能超过已支付的购买车位(库)总价款(办理按揭的,不超过首付款)。
若实际可提取额度超过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后账户余额需至少保留10元,不得销户;若实际可提取额度少于账户余额,则按实际额度提取。
四、办理要件
(一)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加盖备案登记印章或房产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的,则需提供该车位(库)备案登记的纸质凭证或房产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车位(库)查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与所购车位(库)同一小区的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有产权房产证明材料(如不动产登记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四)车位(库)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需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